動態(tài)與觀點
- 案情摘要 -
2019年10月24日,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汽車融資租賃合同》(201911YD01148)約定: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向出租人承租2020款名爵ZS 1.3T LUX Trophy車輛一臺(車架號LSJW74C96KZ199625)。
承租人應支付租賃費用總計110976元,包括全部租金40704元,每期租金3392元(共12期),留購價70272元。
承租人于起租后每月10日支付租金,在支付7期租金后,即第8期開始逾期。
2021年5月,出租人起訴至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21)滬0115民初74567號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6960元(扣除保證金)、截至2021年4月30日按年利率24%計算的逾期利息12719.97元、留購價款70272元。
- 分析探討 -
本案所涉融資租賃交易,乍看之下似乎沒有異常,但仔細分析就會發(fā)現(xiàn),70272元的留購價畸高
在總計110976元的租賃費用中,留購價70272元,占比達到63%,這已非常接近租賃物在租賃期滿時的實際價值。因此,在這筆融資租賃交易中留購價明顯不具備象征性。
雖然法律并沒有對留購價作出規(guī)范,但如此高比例的留購價擠占了租賃總額的比例,使租金性質發(fā)生改變。
在本交易中,當留購價非常接近租賃物在租賃期滿時的實際價值時,就證明租金已喪失融資本息和的特征,而轉變成使用權的對價,由此本交易就由融資租賃交易轉化為經營租賃交易。
本案法律關系也就相應轉化,即不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規(guī)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p> 根據該條規(guī)定,對于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合同,不應當然地將該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 合同性質的變更不應影響合同的效力,對于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其他法律關系的合同,應按照實際構成的合同類型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作者從本案合同約定情況分析,可能會構成經營租賃法律關系。 本案法律關系屬于一個經營租賃合同,外加一個租賃期滿后的租賃物遠期買賣合同,是兩筆交易的疊加,分別獨立但并不融合。 承租人要承擔的違約責任是:先付清經營租賃合同項下到期未付的租金,再履行租賃期滿后租賃物遠期買賣合同中租賃物購買的義務。 作者預測判決結果可能與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情況并無太大差異,即承租人所將要承擔的經濟利益角度。 從經濟利益角度來看,對合同性質進行抗辯似乎沒有太大意義。因此作者對本案的法律觀點,也難有機會得到司法實踐檢驗,但本案有可能會因交易結構異常引起融資租賃監(jiān)管部門的關注。 - 融資租賃交易中的留購價 - 在經營租賃關系中,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租金債權的實現(xiàn)完全不會動搖出租人的所有權,而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之處在于,出租人的所有權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發(fā)揮擔保功能的所有權,出租人更關心的是其全部債權的實現(xiàn)。 因此,在實務中,大多數(shù)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都約定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只需支付象征性留購價即可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這樣的約定也反映了出租人對獲得租賃物的使用價值不感興趣,而是希望將其轉讓給承租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價款的,視為約定的租金義務履行完畢后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 - 留購價決定租賃物的歸屬 - 融資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一般可以有三種選擇:留購、續(xù)租或退租。 留購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支付給出租人一筆雙方商定的租賃物殘值(名義貨價),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在實務中,作者接觸到的案例只有留購,沒有續(xù)租和退租情形。 原因很簡單,融資租賃期限屆滿時,出租人已通過收取租金收回了購買租賃物的全部成本和合理利潤,不應當也無必要再從租賃物之上取得任何經濟利益,所以收取一個象征性留購價,轉移租賃物所有權給承租人,以結束融資租賃交易,就成為必然選擇。 實踐中,大多數(shù)融資租賃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購租賃物作為交易的必要條件。 雖然該對價履行的時間在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是一種待支付的對價,而合同訂立時尚未履行并不影響該約定的約束力,或言之,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約定承租人支付象征性留購價款的融資租賃合同中,雙方訂立合同時對租賃期限屆滿后租賃物的歸屬已達成共識,遵從當事人真實意思,應確認這種情形下雙方明確約定了租賃期限屆滿后租賃物歸屬于承租人。 - 留購價的由來 - 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后承租人可以支付象征性價款留購租賃物,例如一元錢,這類約定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十分常見,其根源在于英美法系的對價制度。 對價是英美合同法中獨特的制度。英美各國法律認為,“沒有對價的承諾只是一件禮物,而為對價做出的許諾構成一項合同”。 對價的功能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證據功能,即對價存在與否可以供法院判斷雙方當事人是有意愿締結一項有約束力的契約,還是只約定了無強制履行力的恩惠; 第二,對合同雙方的警示作用,因為受允諾人承諾或履行了非法定義務的對價,使受允諾人和允諾人都可以謹慎為之或接受,起到履約的警示作用; 第三,政策功能,對經深思熟慮而為之的交易行為,法律不干涉,以確保交易之確定性。 - 結語 - 從留購價的由來可以看出,這純屬英美遺風,只是一種傳統(tǒng)做法,其實際意義不大,比如一元錢留購一臺機械設備,這約等同于白送,因此被稱為象征性留購價。 留購價條款也并非融資租賃合同必備條款,甚至于部分融資租賃合同干脆約定,只要租賃期滿,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后,租賃物所有權就即時轉移到承租人。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分享、交流、學習之目的,不代表恒都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或對法律的解讀,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應以本文全部或部分內容作為決策依據,因此造成的后果將由行為人自行負責。